当前宗教观教育存在三类主要问题。一是回避化,对宗教观教育心存顾虑,不敢讲、不会讲,或者流于形式、泛泛而谈,正向价值引领缺位;二是同质化,混淆教育对象,将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简单套用于信教群众,引发误解与抵触;三是模糊化,对正确的宗教观的核心内容、行为边界、实践要求界定不清,教育引导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。因此,有必要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树立的“正确的宗教观”明确提出来、系统说清楚。立足法律规定、政策要求和时代需求,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宗教观,以爱国守法为总遵循,以宪法法律为底线,以宗教中国化为方向,以宗教和顺、民族和睦、社会和谐、国家长治久安为目标,具体包含以下五大核心内涵。
一是热爱祖国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观。爱国是我国宗教界传承千年的优良传统,也是正确的宗教观的首要政治准则。正确的宗教观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把国家利益、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,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、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。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公民身份优先于宗教身份,国家认同高于宗教认同,绝不允许宗教身份凌驾于公民身份、宗教认同替代国家政治认同。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宗教团体、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干涉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条明确规定: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。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、宗教、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、遏制打压、渗透破坏等行为。”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筑牢国家安全防线,增强防范意识,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、分裂和破坏活动,全力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。同时,深刻把握爱国与爱教的统一性,清晰认识国家繁荣稳定是宗教健康传承的根本前提,宗教健康传承必须服务国家发展、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。
二是国法至上、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法治观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,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,宗教团体、宗教场所、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,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,不允许有法外之地、法外之人、法外之教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六条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明确规定: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”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,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。正确的宗教观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,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,坚持国法大于教规、教规服从国法;宗教不得干预行政、司法、教育等国家事务,不得干预公民婚姻自由和其他社会生活;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;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。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对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、宗教活动、宗教财产等作出系统规范,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》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规章进一步明确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具体权利和义务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:“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、风俗习惯、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。”上述法律法规确定的法定义务,就是正确的宗教观的底线。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,宗教界人士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,信教群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。
三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时代观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我国各宗教只有始终扎根中华大地、浸润中华文化,才能健康传承。要植根中华五千年文明,推动我国宗教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,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感。”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讲经讲道内容应当适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、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”第五十条规定:“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、雕塑、绘画、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、体现中国风格。”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:“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,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,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,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引导宗教教职人员、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,促进民族和睦、宗教和顺、社会和谐。”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,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原创性论断,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任务。宗教界要主动作为、自我变革,在教义教规、管理制度、礼仪习俗、行为规范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、适应时代要求,提高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约束水平,主动服务民族团结、社会和谐大局。
四是开放包容、自觉抵制极端思想的理性观。正确的宗教观倡导科学理性、中正平和的宗教认知与实践方式,核心是守正道、祛迷信、尚包容、拒极端。第一,要坚持正道、反对迷信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依据宗教经典和正统教义开展宗教生活,坚决摒弃封建迷信、巫术化、神秘化等不良倾向,严厉抵制借教敛财、宗教商业化等违法违规行为,保持宗教信仰的纯粹性。第二,要开放包容、和睦相处。正确看待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、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以及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关系,互相尊重、和睦相处、共同进步;不利用宗教排斥、歧视不信教群众或者其他信仰的群众,不以宗教信仰为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、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。第三,要良善温和、抵制极端。宗教极端主义歪曲宗教本义、煽动仇恨对立、鼓吹暴力破坏,是危害社会稳定、民族团结、国家安全的重大公害,属于明确的违法犯罪范畴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坚守中道立场、反对狂热偏执,自觉辨别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,辨别宗教极端思想与正统教义教规的界限,对宗教极端言论和行为不听、不信、不传、不参与,坚决抵制一切形式的宗教极端活动,坚守社会和谐稳定底线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:“组织、策划、实施暴力恐怖活动、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知法守法、远离极端,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确的宗教观的应有之义。
五是自觉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公民观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既是宗教信徒,更是国家公民、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。正确的宗教观要求信教群众正确处理宗教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关系,宗教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,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。宗教界人士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引导信教群众把信仰追求同国家前途、民族命运结合起来,增进对伟大祖国、中华民族、中华文化、中国共产党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,自觉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,与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,在促进宗教和顺、民族和睦、社会和谐、国家长治久安中体现宗教界的担当。